天长市工商联调解委员会一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2026-02-25 16:14 信息来源:法律处 发布人: 字号:

天长市工商联调解委员会办理的《某商贸公司与某超市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案例,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某商贸公司与某超市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法院+商会”联合化解买卖合同履行中的陈列费争议

入库编号

D2025-161-1-084-248

关键词

民事买卖合同纠纷    陈列费争议    “法院+商会”联合调解     “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基本案情

某商贸公司与某超市自2010年起建立酒水供销关系,商贸公司长期为超市提供酒水,期间双方一直合作良好。之后,双方因酒水陈列费问题产生矛盾,中断业务往来。截至2025 年3月,某超市累计拖欠货款4559元,某商贸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某超市清偿货款4559元。

处理方式方法

考虑到双方均为企业,且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工商联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调解员经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了解纠纷具体情况,发现本案化解存在三个难点:一是某超市属于跨地域经营,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信任障碍;二是双方积怨十年之久,化解难度大;三是案涉争议点为酒水类行业特有的陈列费争议,定性困难。基于案件特殊情况,调解员决定邀请商会参与调解,并开展以下工作:首先,进行释法明理。在商会会长参与下,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调解员指出:某商贸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酒水的义务,且商品本身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某超市拖欠货款有违契约精神。其次,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由于双方当事人中断合作六年,超市只能从外地进货,往来运费成本增加,调解员从此处着手,说明异地采购物流成本高,并测算某超市继续与商贸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的经济价值,进一步解开双方当事人的心结。最后,利用行业规则惯例弥合分歧。在调解员和商会会长参与下,双方共同调取商会存档的供销合同范本,证实当时行业交易习惯,即未在订单上注明“陈列费”应当视为未约定陈列费,双方当事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就酒水陈列费事宜达成一致。

处理结果

双方当事人就酒水陈列费事宜达成调解协议,某超市当场支付拖欠十年之久的货款4559元,并表示今后将继续与某商贸公司合作。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77条、第579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衍生的陈列费争议,涉及行业惯例。在案件化解中,法院依托“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工商联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工商联调解组织快速判断案件争议焦点,并邀请商会会长参与调解,充分发挥商会懂行情、知行规、说行话的组织优势和角色优势,赢得双方当事人信任,为推进调解奠定基础。之后,针对“陈列费”这一涉及行业惯例的内容,通过调取历史交易文本、阐释行业惯例,准确界定争议性质,从企业经营角度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共识,不仅有效化解双方积累已久的矛盾,也帮助企业规范经营,恢复合作关系,实现双赢共赢。

推荐部门:

天长市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天长市人民法院   天长市工商联调解委员会   天长市糖酒食品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