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办法》,将于今年11月20日起施行。实施办法立足我省实际,就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强化要素保障和投资支持、支持科技创新和产权保护、优化政务服务和监管方式、加强民营经济组织及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等作了详细规定。
进一步细化落实上位法规定
去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转化为法律制度,进一步增强了民营企业发展信心,激发了民营企业发展活力,让民营经济的“广袤森林”勃发更大生机。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截至今年一季度,全省民营企业达234.5万户,“十四五”期间增长42.4%,民营经济已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支撑。
与此同时,我省民营经济发展也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如公平竞争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金融、人才等要素供给保障仍有不足等。“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将我省近年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回应民营经济组织关切,推动我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同志表示。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2026年度立法计划,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成立了立法起草工作专班。多次分赴各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基层政府、主管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营企业代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实施办法草案。
“制定实施办法,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论述的必然要求、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对国家立法细化补充的具体行动。”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卢成府介绍,实施办法的出台,将为全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更好赋能民间资本“敢投、能投、愿投”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为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实施办法明确,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在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方面,实施办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常态化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对民营经济组织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这一规定将实践中常见的隐性门槛以列举方式予以禁止,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省人大代表、安徽省东超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韩东成表示,法规制度日趋完善,安徽的市场竞争环境一定会越来越好。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建立健全项目信息发布平台,编制、发布鼓励民营经济组织投资的重点项目信息;为民营经济组织在海外开展投资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数据共享、跨境融资、投资保护、风险防范等服务……着眼于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实施办法作出的一系列规定,将更好赋能民间资本“敢投、能投、愿投”。
金融是企业发展的源头活水。实施办法从金融产品适配、抵质押物拓展、直接融资等多个维度作出制度安排,同时就健全政府融资担保体系作出规定,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面向民营经济组织扩大业务覆盖范围,逐步减少或者取消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等经营主体资产抵押质押等反担保要求。
记者了解到,在金融支持配套层面,安徽已在全国率先推出“免申即享+金融支持”财金协同惠企模式,全国首笔300万元“免申贷”在安庆落地,企业无需申请、无需担保即可获得纯信用贷款。截至2026年3月末,全省资金流信用信息报告累计查询超110万笔,助力企业获得贷款超3000亿元,其中纯信用贷款达680多亿元。
民营企业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力量。实施办法设专章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明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或者参与国家及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参与省级科技创新攻坚、省重大产业创新等计划。此外,还在推动科技资源共享合作、产学研深度融合、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作出规定。
以务实管用举措回应民营经济组织关切
聚焦为民营经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实施办法就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方面明确多项刚性约束,一系列务实管用的举措精准回应了民营经济组织的关切。
现实中,“新官不理旧账”行为时有发生,不少企业深受其害。对此,实施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不兑现政策承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被各种借口拖欠账款,是长期困扰企业的“老大难”问题。实施办法在账款清理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规定,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的货物、服务、工程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
“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令企业界备受鼓舞,过去一些我们关注的问题,现在在制度层面有了更具体的保障。”全国人大代表、合肥荣事达电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潘保春表示,实施办法直击民营企业长期面临的痛点堵点,释放出以法治力量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强烈信号。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办法还将安徽近年来推行的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综合查一次”等改革经验固化为法规条文,为企业安心经营、放心干事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实施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持续推进和完善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即申即享”,推动跨部门跨层级资金统筹整合,规范惠企政策兑现统一入口、统一标准、统一流程,为民营经济组织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提供便利。
在创新监管方面,实施办法规定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民营经济组织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实行涉企检查事项清单管理,统一检查标准,合理确定检查比例和频次,并向社会公布。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记者 范孝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