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省工商联联合出台《关于发挥仲裁职能作用高质量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2-08-05 15:30 信息来源:安徽省工商联 发布人: 字号:

为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高质量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近日,省司法厅、省工商联联合出台《关于发挥仲裁职能作用高质量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高质量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挥工商联组织服务职能、发挥仲裁职能作用的重要举措,对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仲裁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强调,仲裁行业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一改两为五做到”要求,突出“发挥仲裁职能作用、高质量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主题,认真宣传推广和贯彻落实仲裁法律制度,不断拓宽仲裁服务企业领域,创新仲裁服务企业方式,切实提高仲裁服务企业能力水平,不断强化仲裁工作的社会功能,努力为安徽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作出积极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一是建立仲裁服务企业机制。支持仲裁委与工商联建立仲裁服务非公有制企业机制和定期会商制度,建立仲裁委、工商联与企业间的定期沟通机制,研究落实工商联组织与仲裁委双向交流、推广仲裁法律制度等具体问题。二是引导企业订立仲裁协议(条款)。支持将仲裁列为企业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引导企业在有关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前以及纠纷发生后达成请求仲裁的协议。全面推行仲裁联络员制度。三是支持从工商联及所属商会和企业中选聘仲裁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从工商联组织中吸收热爱仲裁事业、长期从事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专家担任仲裁委组成人员,聘请工商联资深人士担任仲裁专家。四是创新仲裁服务企业方式方法。平等提供仲裁服务,公正合理地依法裁决。改进案件审理方式,提高快速结案率、自愿和解率和自动履行率。依法简化工作程序,探索推进线上仲裁、云上仲裁。

意见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工商联、仲裁委要切实把发挥仲裁职能作用、高质量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作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要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向党委政府汇报发挥仲裁职能作用高质量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情况,研究解决相关问题,依法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要强化宣传引导。增强非公有制企业仲裁意识,加强与非公有制企业面对面沟通联系,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了解、接受、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要注重指导督促。综合运用联席会议、培训交流、需求调研、送法进园区进企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仲裁服务企业发展的指导,提高仲裁服务企业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全文如下:

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发挥仲裁职能作用高质量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市司法局、工商联,各仲裁委: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高质量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挥工商联组织服务职能、发挥仲裁职能作用的重要举措,对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仲裁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高质量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76号)和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实施意见》(皖法办发〔2019〕21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聚焦“一改两为五做到”要求,突出“发挥仲裁职能作用、高质量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主题,认真宣传推广和贯彻落实仲裁法律制度,不断拓宽仲裁服务企业领域,创新仲裁服务企业方式,切实提高仲裁服务企业能力水平,不断强化仲裁工作的社会功能,努力为安徽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作出积极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主要举措

(一)建立仲裁服务企业机制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要求和部署,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支持仲裁委与工商联建立仲裁服务非公有制企业机制和定期会商制度,建立仲裁委、工商联与企业间的定期沟通机制,研究落实工商联组织与仲裁委双向交流、推广仲裁法律制度等具体问题。要以仲裁为民服务、为企服务为重点,持续开展“改作风、办实事、优环境”仲裁集中宣传活动,积极开展仲裁法律制度宣传工作,定期深入园区、企业开展送法进园区、进企业活动,仲裁委、工商联要认真做好非公有制企业仲裁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要普遍开展一次仲裁委实地走访工商联及所属商会和会员企业活动,主动走访金融保险、建设工程、房地产、科技创新、投融资、知识产权、物业等企业和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重点了解企业发展仲裁服务需求,提供及时便捷的仲裁服务。要切实加强仲裁法律制度培训,重点是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公司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务人员、合同管理人员等的培训,仲裁委要有针对性地编写宣传培训材料,工商联及所属商会要做好企业参加培训的动员和组织工作。

(二)引导企业订立仲裁协议(条款)

司法行政机关、工商联、仲裁委要定期开展联合调查研究,了解企业选择仲裁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支持企业将仲裁列为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引导企业在有关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前以及纠纷发生后达成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委要结合实际,制作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协议(条款)示范文本,为企业签订仲裁协议(条款)提供便利;工商联及所属商会要在会员企业中积极做好仲裁协议(条款)示范文本的推广工作。全面推行仲裁联络员制度,仲裁委会同工商联及所属商会在会员企业中普遍建立仲裁联络员,确定公司律师、企业法务人员或合同管理人员等作为仲裁联络员,负责本企业合同文本仲裁协议(条款)的规范和落实工作,向会员企业提供载有规范的仲裁协议(条款)的行业合同示范文本。

(三)支持从工商联及所属商会和企业中选聘仲裁员

拓宽仲裁员聘任渠道,支持从工商联及所属商会和会员企业中选聘仲裁员。鼓励根据不同业务性质、矛盾纠纷解决需求,聘任不同专业、不同领域的商会、企业人员担任仲裁员。根据需要聘任通晓国际仲裁规则、善于处理涉外经济贸易事务的商会、企业人员担任仲裁员。工商联及所属商会可以采取民主推荐的方式,推荐一批品德高尚、作风正派、业务精良、清正廉洁的专业人士和信誉良好的企业家以及从事企业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士作为仲裁员人选,由仲裁委按照仲裁法规定的条件聘任为仲裁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可以从工商联组织、商会中吸收热爱仲裁事业、长期从事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法律、经济贸易专家担任仲裁委组成人员。仲裁委成立咨询机构的,可以聘请工商联资深人员担任咨询专家,为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提供专业指导。

(四)创新仲裁服务企业方式方法

仲裁委要平等提供仲裁服务,无论企业性质和资产性质有何不同、纠纷争议标的额大小,都要一视同仁地提供优质仲裁服务,公正合理地依法裁决,切实保证企业在仲裁活动中受到平等对待,保证企业合法权益得到依法维护。改进案件审理方式,推行和解调解工作先行,注意发挥仲裁协商解决争议的优势,提高快速结案率、自愿和解率和自动履行率。依法简化工作程序,探索推进线上仲裁、云上仲裁。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仲裁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企业解决纠纷的成本。工商联要积极配合仲裁委做好仲裁裁决的自动履行工作。有条件的仲裁委可以根据需要按照规定在本市辖区内工商联及所属商会设立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便民服务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工商联、仲裁委要切实把发挥仲裁职能作用、高质量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作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切实宣传推广和贯彻实施仲裁法律制度,定期向党委政府汇报发挥仲裁职能作用高质量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情况。要健全完善仲裁服务企业工作机制,通过定期会商联席会议等制度方式,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积极引导企业运用仲裁法律手段解决纠纷。要精心组织,通力配合,仲裁委与工商联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举措,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依法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确保高质量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取得实效。

(二)强化宣传引导。司法行政机关、工商联、仲裁委要综合运用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突出宣传仲裁法律制度优势,增强非公有制企业仲裁意识。要加强与非公有制企业面对面沟通联系,提高仲裁服务质量和水平,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了解、接受、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仲裁委要借助与工商联建立的合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微信工作群等多种方式,与工商联及所属商会和企业建立宣传联系平台,宣传推广仲裁法律制度,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提供高质量仲裁服务和有力法治保障。

(三)注重指导督促。司法行政机关、工商联、仲裁委要加强协调和沟通,及时相互通报工作情况,积极研究解决仲裁服务企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综合运用联席会议、培训交流、需求调研、送法进园区进企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仲裁服务企业发展的指导。要加强对仲裁活动的监督,提高仲裁服务企业发展的质量和水平。省司法厅与省工商联将适时联合对各地发挥仲裁职能作用高质量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情况进行督导。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由仲裁委、工商联分别报省司法厅、省工商联。


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2年7月15日